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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首例无过错医疗赔偿案_无过错责任8种情形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1-29 04:41:09 点击:

         法律对于弱势群体予以倾斜,这不仅体现了公平原则,而且能有效平息这类纠纷所造成的矛盾。同时,这样也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医护人员的责任心,使他们在对病人进行治疗时不能再作壁上观,充分注意体恤病人的要求,使我们的医院进一步增强人情味,体现出人道主义精神。
      事情得追溯到1999年4月13日早晨6点,被一夜高烧折腾得萎靡不振、连话都不能说的农民时翠梅在丈夫的陪同下来到青湖卫生院求医。当班医生诊断后,认为她患的是普通的感冒,只要挂点水,消炎退烧也就行了。因为是急诊,医生按规定没给她打青霉素,就给她开了丁胺卡那霉素进行滴注治疗――这是目前许多医院通常的治疗方法,因为与青霉素相比之下,丁胺卡那霉素比较安全,还没听说过打这种药出过什么事,而且操作起来比较方便,不用皮试。
      没想到一瓶丁胺卡那霉素还没挂完,时翠梅突然满脸青紫色,呼吸急促。她的丈夫阚小潮赶紧去找医生。医生立即进行了抢救,却无力回天。7点50分,太阳刚刚升起的时候,医生宣布,时翠梅已死亡。
      
      技术鉴定结果:非医疗事故
      
      阚小潮目瞪口呆。他不相信朝夕相伴,就是刚才还与他一同走路的妻子会在眨眼之间撒手而去。这太突然了,不就是感冒吗?没听说这病也会死人,而他的妻子竟然因此而死了,他怎能相信这是真的?一时间,他坐在那里不知如何是好。
      出了这种事,卫生院也不敢自作主张随意处理,他们赶紧将此事层层上报。县卫生局第二天一早就邀请县法院、公安局一起进行尸体解剖,以辨明责任。在他们看来,时翠梅恐怕另有其他病症,才导致其死亡,只要证明了这一点,卫生院也就没有责任。
      解剖结果显示,时翠梅竟然是因注射丁胺卡那霉素造成药物过敏而死亡。但医疗专家指出,她这种过敏属于意外,属特异体质意外过敏所致。她这种体质与一般人不太一样,这点丁胺卡那霉素放在其他人身上一点事也没有――相信许多人都注射过这种药物,一般都没有什么反应。但在她身上――就会产生很严重的过敏反应,最终导致了她意外死亡。
      为慎重起见,卫生局还将死者内脏标本送到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该院作病理检验后认为符合过敏反应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的症状,也就是说,两家的检验结果一致。
      卫生院的医生难以理解,都觉得非常奇怪:行医多少年了,还没听说过丁胺卡那霉素也能过敏。就算是蹲在农村医院里见识短浅吧,但这种事在国内外基本上也没听说过。这时翠梅怎么就这么巧呢?
      后来查阅各种资料发现,丁胺卡那霉素也有一点点过敏因素。但那可能性极小极小,约为几百万分之一,恐怕全世界也没多少人会产生这样的情况,偏偏她就是这寥寥无几中的一个。
      知道是过敏反应造成这样的结果,阚小潮不让步了,他要求医院承担责任并赔偿。卫生院当然不接受,这怎么可能呢?虽然时翠梅是过敏死亡,但也不代表卫生院就有责任。因为他们是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的,而药典上根本就没有规定注射丁胺卡那霉素也要做皮试,那他们就根本不必要多此一举。出现这种情况只能叫意外,也就是民法通则上说的不可抗力。而按照民法通则规定,遇到不可抗力可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别说是丁胺卡那霉素过敏应该这样对待,就是青霉素皮试过以后再打过敏了,按道理也不应该由医院来赔。有的人在打青霉素几个小时以后才过敏,在那种特殊情况下你也叫医院承担责任?没有先例。而且阚小潮一说他妻子情况不对,医生就赶到了,并且采取了一系列抢救措施。按照正规医院的医疗标准来衡量,卫生院也没什么过错。这种情况下叫人赔偿,怎么能说得过去呢?
      阚小潮说其他的他不懂,他妻子好好的到了卫生院,而且还是她自己走来的,起码说明她当时的精神还可以,医生一针打下去她就不行了,卫生院不承担责任谁承担责任?
      卫生院负责人有点不耐烦:这都叫什么话,死了人都叫医院来负责任,这医院也没人敢开了。
      双方不欢而散,包括阚小潮后来请律师去谈也是如此。
      再三交涉无果后,阚小潮将青湖卫生院告上东海县人民法院。
      卫生院接到传票后,也没作书面答辩,直到开庭时才爱理不理地说:按照规定,只有因为过错造成了医疗事故,才能要求医院承担责任。原告若要卫生院承担责任,应先通过有关机构,鉴定这次死亡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并分清责任是非。
      法院因此中止审理,委托连云港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时翠梅的死亡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半年后,也就是事发后的第二年底,连云港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技术鉴定报告出来了:医生治疗处理无原则性错误,时翠梅属药物过敏死亡。发生过敏后,医院组织的抢救基本上是积极负责的,患者即使是过敏反应引起的死亡,也与青湖卫生院用药无关,因此鉴定为非医疗事故。
      
      双方无过错:是否该赔
      
      法院恢复审理,法庭上青湖卫生院心里更有底了。因为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最具法律效力的莫过于医疗事故鉴定报告,那是一榔头一个坑的事情,只要鉴定报告说一点责任没有,医院理所当然不用赔偿。
      阚小潮说他没想到妻子的死亡竟然不是医疗事故,难以想像这为什么不是医疗事故,一个大活人早晨自己走到医院,医生一针打下去,她不仅没好,反而一会儿就停止了呼吸――早知这样还不如不来看,拖拖说不定也就好了,至少也不可能这么就死了――这么大的事竟然不是医疗事故,那还有什么是医疗事故?再说事故鉴定上说他妻子是过敏致死,既然是过敏,卫生院就应该负责抢救,医院在这方面是有过错的。时翠梅出现过敏情况后,他一看苗头不对,立即就去向医生报告。而医生却动作迟缓,整整过了二十分钟以后才来,耽误了治疗时间,而且抢救方案也缺少针对性,不适合时翠梅的过敏症状,只是一通乱忙,所以卫生院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此,卫生院予以反驳,他们认为阚小潮所说的情况不符合事实真相。事发当日,他们正在传达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卫生院里所有人都参加了。阚小潮上去报告了他妻子的异常情况后,他们立即组织了有效的抢救,采取了胸外按摩、吸氧,注射肾上腺素、洛贝林等抢救措施,这些经鉴定报告认定,是得当的。但这件事太意外,谁也没有办法。
      至此,事实已基本清楚:青湖卫生院在这件事情上没有过错和责任,按照医疗事故责任处理办法,他们不应承担责任。若是按照过去的规定,他们不必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他们对此甚至可以置之不理。
      但此事发生在实行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之后,而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了相关会议,《2001年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这类问题有一个特别规定:“如法医学鉴定对医疗单位是否有过错未作出结论性意见,仅鉴定诊断护理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一定关系的,可以按公平原则判决当事人承担损失。”法院据此认为:虽然被告青湖卫生院在对受害人时翠梅的诊疗抢救过程中没有过错,但由于时翠梅的死亡与卫生院的诊疗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双方应按照公平原则,各自承担50%的责任。
      50%的责任折合成人民币是多少钱呢?时翠梅有三个未成年的孩子,大女儿今年9岁,二女儿6岁,小儿子4岁,他们的抚养费加上时翠梅的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8920元,青湖卫生院所要承担的50%就是29460元,大约相当于卫生院全体职工一个月的工资,而卫生院已经几个月没能发工资了。
      判决结果下来后,青湖卫生院上上下下的情绪岂是意外所能形容,他们感到非常气愤:这叫什么公平判决?医院的做法既不违法,也不违规,国家有关标准也明文规定这样做,现在医院这样做了,却叫他们赔偿,以后还怎么执行上级单位制定的规定?
      卫生院立即上诉到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消原判。
      中院审理后,认为青湖卫生院对时翠梅的死亡的确不存在过错,但考虑到时翠梅是在该卫生院治疗过程中死亡,丁胺卡那霉素过敏死亡在医学上是比较罕见的,原审法院在双方都无过错的情况下,按公平原则,判决双方当事人分担部分损失是正确的。故而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样,青湖卫生院这个乡镇级医院便成为全国医疗纠纷无过错赔偿的第一家。
      
      法律向弱势群体斜:体现公平
      
      此案一判,整个卫生系统议论纷纷。这样看病也得赔偿,这是他们无论如何想不到的,这样下去,他们将来治任何病都不敢下手了,连看感冒之类的小毛病也得左右考虑了――时翠梅不就是一个小得不能再小的感冒么,这点毛病就得赔3万,赔到最后,岂不要把医院都卖光?所以,将来病人病得再重,他们也不能立即施以救助,而是要等到能使自己完全超脱的情况,那时候受损害的还不是病人自己?这么简单的病,这种连药典都明确规定的事,还让医院赔,不如不治了。
      法院方面则说这样判决依据的不仅仅是江苏省高院《2001年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也是参考了有关方面的鉴定意见。药物过敏是治病过程中常见的事情,俗语说是药三分毒,就是说,任何的药物都有一定的副作用,作为医院方面对此应该予以足够的注意。在治疗过程中注意随时观看,而不应让病人独自坐在那里,直至出了危险时才匆匆忙忙地上阵。病人家属指责医院延误了抢救时机,难道是一点根据也没有吗?何况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的专家也指出此病若是抢救及时,也不是一点办法都没有的,甚至是一件相对而言比较简单的事,在这一点上卫生院一味地想推卸责任也是不行的。
      所以,这个判决虽然让卫生院一时难以接受,但应该还是合理的。因为不管怎么说,病人都是弱势群体,哪怕是在医疗事故处理方法改变后的今天,也依然是如此。即使病历公布了,病人自己依然不能对病历上的内容说出个所以然,很多人连病历都看不懂。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对于弱势群体予以倾斜,这不仅体现了公平原则,而且能有效平息这类纠纷所造成的矛盾。同时,这样也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医护人员的责任心,使他们在对病人进行治疗时不能再作壁上观,充分注意体恤病人的要求,使我们的医院进一步增强人情味,体现出人道主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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