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老有人把美国的某些法律条文拿出来“示众”,隔不久便冷嘲热讽一顿,好像天底下只有自己是法律专家,别人不仅是法盲,整个还是二百五和傻蛋!下面便是被某些人看不顺眼的若干“可笑法律”:
肯塔基州的法律规定,人们每年必须至少洗一次澡,否则就将面临处罚。
蒙大拿州法律规定,妻子不经允许偷看丈夫的信件属于重罪。
加州安大略市规定:“禁止公鸡在不该鸣叫的时候乱鸣叫,否则主人将吃官司或被罚款。”
加州帕洛阿尔托市一条法律规定:“在墙壁和其他任何垂直表面溜冰是违法行为。”
麻萨诸塞州一条古老法律规定,上床前必须洗澡。
如果不看美国的历史和“依法治国”的现实情况,只凭咱们想当然,自然可以轻松宣布人家是“搞笑”,是吃饱了撑得慌,咱们才是聪明人。但聪明人不晓得“依法治国”在我们这里正式提出来不过20多年,人家认真执行都有两百多年了。所以人家凡事皆有法,法律细而密,最大的好处是,一方面老百姓晓得“应该怎样做”,另一方面“官府”也就不敢,也无法给任何人随便罗织罪名。我们这里在很长时间里,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曾经大量依靠临时性的“文件”、“通知”来“治国”,甚至把随意性大得不得了的“领导讲话”作为“治国”的依据。即使在今天,在很多地方,咱们的“权”还是比“法”大。
仔细审视上述那些所谓“搞笑法律”,有一个最大特点,就是都关注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保护“个人隐私”、不准偷看他人信件、禁止公鸡乱叫等等不必说了,就说“强制洗澡”吧,起码有利自己和别人的健康舒适。即使有的法律条款“荒唐”,但多数也只限于“搞笑”,不会产生实质性伤害。比如那个“禁止在墙壁和其他任何垂直表面溜冰”的规定,对谁有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