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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哲学认识论角度评“翻译即改写” 哲学认识论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4-25 04:50:40 点击:

      摘 要 本文从理性和逻辑的角度出发,对勒菲维尔的改写理论进行解析,认为其“翻译即/作为改写”的提法值得商榷。本文认为改写是译者为了克服可译性限度,同时保持译文对原文最大程度的对等/忠实而采取的一种创造性翻译手法。改写之于翻译,只能是一种翻译手法而不可能成为翻译的上位概念。
      关键词 改写 操控 可译性限度
      0 引言
      改写(rewriting)一词最早是由勒菲维尔引入翻译研究的一个重要概念,并由此而产生了翻译中的改写理论。毫不夸张地说,改写理论应该是翻译文化派的理论基石——正是改写理论中关于改写和决定翻译成为改写的社会文化因素(如主流诗学,意识形态)的讨论开启了近二十年来浩浩荡荡的文化翻译研究大潮。文化派翻译研究一方面在翻译研究的广度上确实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同时也让翻译作为一门独立学科面临着被边缘化,从而丧失其本体的危险。因此,这样的危险不得不引起大家的警觉,让人去检视文化派翻译理论的根基——改写理论的对与错,真与假。
      1 勒菲维尔的改写论
      勒菲维尔本人出身于比较文学领域,因此他在翻译上的研究深受比较文学影响,同时也从佐哈尔(Even-Zohar)的多元系统论(Polysystem Theory)和操控派(Manipulation School)中吸取了大量养分。他认为语言派的研究虽然“从词句走向了篇章,但根本就没有超越语言层面本身(…have moved from word to text as a unit, but not beyond)。”(Bassnett & Lefevere, 1990,4),①所以要求自己的研究“要超越语言层面”,重点研究在更宏阔的语境、历史、传统范围下翻译和文化的相互作用,以及文化对翻译的影响和制约。改写论也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下应运而生。
      根据勒菲维尔的观点,翻译,文学批评,电影改编等通常都或多或少地被改写以迎合当时的主体意识形态或主流诗学(1992a, 8)。②在大量描述性实例研究的基础上,勒菲维尔认为:改写是操控,是服务于或受制于权力关系的 (1992a. vii) 。而对于权力关系,勒菲维尔则认为,它是指意识形态(ideology)和/或主流诗学(dominant poetics)(1992a.7)。简单地说,翻译就是为了某种权力关系而进行的改写/操控,后来Munday在介绍勒菲维尔的改写理论时,就直接把它具化为“翻译即/作为改写(translation as rewriting)。③
      2 认识论角度评“翻译即改写”
      根据勒菲维尔的改写理论,翻译是改写的一种典型形式,是权力关系的改写或操控,是为权力关系服务和/或受制于它,那么一位仇视共产党的美国译者就可以把这样一个汉语句子:
      (1) 我热爱中国共产党!
      翻译为英语:
      (1a)I hat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我仇恨中国共产党!)
      根据改写理论,这个例子中(1a)应该是译者(某种权力关系)为了自身意识形态而对(1)的改写,也就是(1)的翻译。显然,这是一个有些荒唐的结论。
      如上显示,改写或操控完全可能会为了某种意识形态目的而任意为之,对于这一点,人们大可不必费劲找例证,勒菲维尔本人使用的实例就能加以佐证,仅摘其一例关于《安妮日记》的描述为证:
      1.As a result, the plight of the Jews in the Netherlands is, correspondingly, made to appear less harsh than it actually was. “Jodenwet volgde op Jodenwet” [one Jewish law followed the other](Paape 203) is turned into “ein diktatorisches Gesetz folgte dem anderen”[one dictatorial law followed another](Sch�黷z 11), as if these laws had little or nothing to do with the Jews. … (1990, 67)
      从勒菲维尔给出的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到,与原文相比,在所谓的“译本”中有大量内容上或意义上的改写、增添、删减等来迎合不同目标文化特定意识形态,显然,严肃的译者是不可能接受这样的观点。
      按照勒菲维尔的改写理论,翻译是权力关系意识形态下的对原文的改写/操控。但是我们知道不同的目的语社会有不同的意识形态,同时意识形态本身亦是变动不拘的,所以意识形态下的改写/操控也同样是变动的,任意的。这样一来,“服务于或受制于”意识形态和/或诗学的翻译也就是变动的,任意的,译者即可以这样译,也可以那样译,一切都可以叫做翻译,翻译最终变成了无所不包。这种“无所不包”反倒掏空了翻译的内容,使其变得空洞无物,失却意义,失却自身,翻译的标准也随之消失。相信清醒的读者现在已经意识到勒菲维尔的改写理论是值得商榷的。
      为何在理性和逻辑指导下考察勒菲维尔的改写理论会发现它对于翻译本体居然有如此灾难性的后果?究其缘由,作者认为该理论犯了学科研究认识论上的错误。
      首先,勒菲维尔对于翻译的研究,其切入点是社会文化层面,他研究的是特定目标社会文化因素对于翻译的影响,这其实是无可厚非的。因为翻译和其他所有的独立学科一样,都或多或少地受到一定社会文化因素影响。但是,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社会文化因素的影响只是寄生于翻译本体上的干扰元素,当我们把翻译作为一门独立学科进行研究时,是应该把这些影响和现象进行悬置的,而勒菲维尔在改写论中将目的语社会文化因素的作用进行了夸大,把这些因素视作是成就翻译的决定性因素,这显然是不可取的,一个现象的东西并不能决定其本质的东西。
      同时,勒菲维尔所做的是翻译寄生现象的描述性研究,这没有错,但他却从现象研究出发,给翻译一个本体性的结论:翻译,理所当然,是一种对原文的改写(translation is,of course,a rewriting of a original text);而改写是操控,是服务于或受制于权力关系的。这正如赵彦春在他的著作《翻译学归结论》中所评价的:勒菲维尔原本考察的是翻译研究上的一种寄生现象,却由此得出一个“翻译即改写”的本体性结论,这是违背理性和逻辑的。④正如苹果皮上的斑点只能代表苹果有了斑点影响了其外观,但不能说苹果即斑点,勒菲维尔把是其所是的翻译本体概念认为是寄生于其身上的改写现象的一种(the most obviously recognizable type of rewriting),这是不妥的,有违同一律原则,因此在翻译认识论上存在问题。
      3 结语
      从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由于勒菲维尔等人在翻译的认识论上的失当,导致其提出的改写理论在翻译的本体研究上是存在不妥的。翻译学科的建设并非是一朝一夕的事,它是几千年来难以数计的译者、译家和翻译研究者一砖一瓦构建起来的。翻译作为一门独立学科,有它自己的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从本体论的角度来看,改写是绝不可能成为翻译的,更不用说权力关系操控下的改写。改写在翻译中只能作为一种翻译策略而存在,是一种译者为了克服可译性限度以追求动态对等而采用的创造性翻译手法。因此,从本体论的角度看,“翻译即/作为改写(translation as rewriting)”是不可能的,翻译永远不会是改写的一个下置概念,翻译只能是翻译本身而不可能成为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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