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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商业银行账户管理工作问题及建议】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账户管理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4-11 04:56:15 点击:

      [摘 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银行结算账户日益增加,随之而来的账户开立、变更、撤销也变得频繁。从基层商业银行账户管理状况来看,存在着许多问题和弊端。因此,必须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配套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提高账户管理水平,维护正常金融秩序。
      [关键词]商业银行;账户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2)06 — 0160 — 02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配套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分别实施和上线运行以来,有效的规范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提高了账户管理水平,维护了经济金融秩序。但部分基层商业银行在贯彻和执行过程中,由于认知程度、人员素质、管理理念和追求利益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致使《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的效能得不到充分发挥,基层商业银行账户管理工作存在着不足。
      一、存在问题
      (一)账户年检工作流于形式
      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年进行年检,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以此发现“非法”账户和多头开户等现象,从而保障存款人资金收付活动的正常合法运行。但实际工作中,基层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检工作未能如期开展,如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资料超期服役,使该账户失去合法身份,给不法分子利用银行结算账户逃废债务、洗钱等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
      (二)专用账户管理存在漏洞
      一是专用账户泛滥。目前,为使存款人“享受”不同银行机构的金融服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除了基本账户唯一性控制外,对于其他账户没有数量限制性规定,系统也未对专户批文进行唯一性限制,一个专户批文可办理多个专用账户,非预算单位专户表现得尤为突出,由于只需要系统备案,无需当地人民银行核准,开户单位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出于利益、指标等多种因素考虑,往往会多头开立账户,系统只是被动接受,导致专户泛滥,管理流于形式。二是专户资金性质得不到真实的反映。开立专户时,系统“资金性质”栏下的具体项目选项固化,不能进行修改或增加,资金性质无法归类的只能列入到“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的资金”项目之中,导致不能真实地反映账户信息,影响基层人民银行监管职责的正常履行。
      (三)临时账户期限有待增加
      在实际操作中,临时存款账户基本为建筑、施工企业开立异地结算账户,此类账户往往工期较长,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临时户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远远不能满足业务发展需要。此类账户到期后,按规定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展期,但在实际工作中却经常出现因未及时展期导致重新开户的情况。同时,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此项工作不够重视,将临时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使用,存在到期账户存在不办理展期,而在业务系统中继续使用的现象,这不仅增加了基层人民银行的管理压力,也给金融机构带来了较大的风险隐患。
      (四)一般账户使用缺乏限制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基本存款账户是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账户办理;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然而现实操作中,部分基本账户被悬空,成为名义上的主办账户,实际不发生资金往来,而一般账户由于“其他结算”需要,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入业务比比皆是,且其结算需要的使用与其基本账户功能难以区分,并且《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未明确规定存款人因结算需要,须出具有关证明的相关条款,也没有明确一般存款账户的数量限制,使得存款人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的现象时有发生,因而造成单位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资金频繁划转,并且加剧了银行间的同业竞争,影响了金融业的稳定。
      (五)个人账户管理有待完善
      目前,个人账户开、销户制度不健全,账户使用率不高,银行间信息不对称,监管难度大。由于对个人账户开、销户没有严格的制度要求,个人可凭相关证件就可在不同银行网点开立多个账户。同时,银行为了开发潜在客户,也积极鼓励个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从而出现商业银行业务系统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量过大,睡眠户过多、账户使用效率不高等问题。另外,由于商业银行间没有建立统一的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相互之间信息不对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不能互通共享,银行很难对个人结算账户实施有效的监管。
      (六)久悬账户占用银行资源
      在《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账户状态”有三种:“正常”、“销户”和“久悬”。 按照《单位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在金融机构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后,出现长期不使用以及不能提供年检资料等情况,开户行即可将其列入“久悬”账户管理。久悬账户占用大量银行资源,存在较大风险。久悬账户占用的银行账户系统资源是正常账户的数倍。然而久悬账户的销户处理手续繁琐,不利于账户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56条规定: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目前,商业银行现行做法是将一年以上不动账户直接销户或办理久悬,无需通知单位。如果执行新办法,对于人员不断减少、业务量不断增加、金融业务不断创新的基层金融机构而言,不仅核算手续繁杂,也给开户银行账户年检、账务核对、账户管理在人力、财力上带来诸多不便。
      (七)单位结算账户频繁转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迁移率高,即非正常销户、开户、转户比例高的问题,这种非正常的账户迁移现象给基层央行账户管理工作带来困难,既浪费了账户管理系统资源,更给逃避债务和从事洗钱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影响了正常支付结算秩序,对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有的商业银行把加大存款任务或拓展新型业务作为考核项目,规定员工新建账户数量,致使员工们挖掘各种社会关系和渠道,将一些新开的企、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销户再重新开户,结算账户非正常“搬家”,助长了为争夺存款资源而开展的恶性竞争。   二、相关建议
      (一)加强银行账户年检工作
      一是建议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增加对商业银行未进行年检的处罚条款,督促商业银行遵守账户管理年检的规定。二是实现与工商部门协作,对于吊销、缴销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情况定期通报,规定未经年检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视为自行废止,予以取缔账户。三是开发辅助系统,对将各种开户要件的起止时间等要素列为审核重点,具有预警、告知功能,使账户管理工作严密、高效、规范。
      (二)规范专用账户开立规定
      一是现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对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等规定相对简单,特别是在证明文件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在操作上容易出现争议。建议进一步完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明确相关规定,使其更便于操作,减少政策的模糊性。二是增设对专用存款账户相关批复文件唯一性的识别功能,从而维护专用存款账户专款专用的严肃性。三是增设专户有效期限选项,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和账户性质,对一些需要加以限制的专户进行管理,以免账户沉淀,沦为不动户,占用系统资源。
      (三)延长临时账户有效期限
      修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对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为两年的规定,尤其是建筑施工企业关于有效期的规定,建议根据合同等开户要件约定的期限确定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期限,适当延长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的上限,避免由于临时存款账户频繁销户重开,给存款人造成不便和系统资源的浪费。同时,人民银行也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金融机构及时上报、更新系统中临时账户资料,确保其业务系统资料与系统账户资料的统一。
      (四)限制一般账户开立数量
      完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对一般账户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开户条件,对于预算单位开立一般账户,应由财政部门出具开户核准书,对于非预算单位也可对开户数量及从事业务种类进行限制,降低开立该类银行结算账户的随意性。
      (五)完善个人账户管理制度
      针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量大、管理难度大等问题,应进一步完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规定,制定严格、合理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销户制度。如对同一申请人开立账户的数量进行适当限制?;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业务的睡眠账户实行强制销户制度;对小额账户进行收费;出台商业银行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年检制度?;定期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梳理,鼓励客户主动对多余账户进行清理等。同时,建议在商业银行间建立统一的个人账户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减少银行间账户信息不对称现象,不断提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效率与监管水平。
      (六)规范久悬账户销户管理
      建立对久悬账户的清理机制,对达到清理标准的久悬账户进行销户处理。通过立法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对久悬账户的销户权,当久悬账户达到法定条件,可由金融机构和人民银行直接做销户处理,资金转入营业外收入,客户事后支取时,按转入营业外金额给付,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久悬户的出路,以减轻金融机构的管理负担,节省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及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七)控制频繁转移结算账户
      进一步补充完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一是在保证单位存款人有自由选择开户银行的权利的前提下, 规定相应的核准机制,避免受非正常因素的影响,尽可能保持企、事业结算账户的相对稳定性;二是规定在无特殊情况下企、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定要保持一个固定的期限(6个月或1年以上);三是对人为频繁开立、撤销、转移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采取限制措施,恪守在一定时间内(如:6个月内)不允许撤销、转移基本存款账户,否则将予以停止办理结算服务等措施;四是增加对金融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条款,严格账户准入管理,以此促使金融机构为社会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安全的支付结算服务,从而营造出一个更加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八)扩大信息联网共享功能
      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在全国联网的基础上,增加完善结算账户流向的统计分析监测功能模块,可以进行充分的监测警示。一是对接结算账户系统与征信信息系统,搭建共享功能 “平台”,实现对金融机构“乱拉”结算账户行为的动态监测,及时掌握结算账户信息和征信动态情况,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种违规行为,确保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二是创造条件与工商、税务、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行政管理系统对接,从而形成以账户管理系统为基础的社会、个人信用查询管理系统,有效扩延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的整体功能。
      基层央行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账户检查、培训工作,及时纠正金融机构账户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加大账户违规的查处力度,防止恶性竞争,稳定金融秩序,更加有效地为一方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结算服务。
      〔责任编辑:侯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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