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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谈“疏议”]疏议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1-16 04:49:39 点击:

      《读书》一九八四年第十一期《品书录》载程天权《读点校本》一文,对中华书局新近版刘俊文点校的《唐律疏议》中,将“疏议曰”点作“〔疏〕议曰”持不同看法,认为这样做不当,“疏议”不可分,当以〔疏议〕曰”为是。我以为刘书的作法正确,是吸收了最新的研究成果。
      敦煌文书为解决这一悬案提供了实物证明。前辈学者王重民先生,在《敦煌古籍叙录》中,对此进行过论述:
      
      按是书原名《律疏》,长孙无忌等《进表》云:“撰《律疏》三十卷”,又《疏》云:“与李等一十九人,撰成《律疏》,上表以进。”卷一《名例》前载疏语,述明“疏”字之义,谓取例群经义疏,欲兼经注而明之也。所述命名取义,尤为明白。《两唐志》著录并作《律疏》,宋人称引亦作《律疏》,敦煌所出唐写本书题,亦正题作《律疏》,皆其明证也。余为敦煌写本作跋,曾疑及此,然谓律疏同义,连疏于议,始于宋元人,则犹有未谛。当时余仅见岱南阁翻元本;今见《四部丛刊》三编影印滂斋藏宋刻本,律文之后,低一格载疏语,虽同冠“疏议”两字,元本两字并作阴文,宋本仅“疏”字作阴文,“议”字则连下为句。此一字阴阳文之差,其能启余思而助余为解者甚多。条文为律,解条文者为疏,律与疏犹经与传。长孙无忌与李等十九人所议,皆解释条文者,皆“疏”也。疏本阴文“疏”字下紧接“议曰”,正是其事。盖长孙氏等因古者律有驳议,故于所讨论之文,统冠“议曰”两字;“议曰”以下既是疏语,故又置于阴文“疏”字以下,其事甚明,其分别至易。敦煌本无“疏”字仅作“议曰”,因将“议曰”所论置于“疏”之地位,可望而知为疏也。宋本之有阴文“疏”字,敦煌本之无阴文“疏”字,其义相同,均无差误。元本将“疏议”并为阴文,则失原来本义矣。盖是书原名《律疏》或《唐律疏》,唐亡以后加一“故”字,宋本又于末加“议”一字,已不知“疏”与“议日”原是一事。元人扬宋人之波,将卷内一切“疏议”字连续,遂成大误。但数百年来,竟无人觉其误也。(见该书第145页)
      
      其先,王重民先生还讲到:“今敦煌所出卷子本,凡解释之文,皆冠‘议曰’,无冠‘疏议曰’者,疑宋元人始不达律疏之义,连疏于议,遂改卷内‘议曰’为‘疏议曰’,其误盖近千年矣。”(见同书第144页)
      程文中说:“近人王重民等均将‘疏议’指为一体。”恐是误解了王重民先生这段话的本意。
      综上所述,我以为:
      (1)唐人写本(敦煌文书)仅作“议曰”;
      (2)宋刻本为强调“议曰”是解释之文,将其前加一阴文“疏”字,这本无必要,但亦无不可;
      (3)元刻本误宋人之意,以为“疏议”当连读,将两字并作阴文,遂成大误。
      (4)此后刻本,“疏议”两字均不作阴文,而为“疏议曰”,久而久之,后人便不知其意,竟连书名亦由《唐律疏》改作今名《唐律疏议》。
      书名既已约定俗成,点校时可不必再改。但在内容上,点作“〔疏〕议曰”,是取宋刻本“疏”作阴文之方式,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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