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总结
  • 工作计划
  • 心得体会
  • 述职报告
  • 事迹材料
  • 申请书
  • 作文大全
  • 读后感
  • 调查报告
  • 励志歌曲
  • 请假条
  • 创先争优
  • 毕业实习
  • 财神节
  • 高中主题
  • 小学一年
  • 名人名言
  • 财务工作
  • 小说/有
  • 承揽合同
  • 寒假计划
  • 外贸信函
  • 励志电影
  • 个人写作
  • 其它相关
  • 生活常识
  • 安全稳定
  • 心情短语
  • 爱情短信
  • 工会工作
  • 小学五年
  • 金融类工
  • 搞笑短信
  • 医务工作
  • 党团工作
  • 党校学习
  • 学习体会
  • 下半年工
  • 买卖合同
  • qq空间
  • 食品广告
  • 办公室工
  • 保险合同
  • 儿童英语
  • 软件下载
  • 广告合同
  • 服装广告
  • 学生会工
  • 文明礼仪
  • 农村工作
  • 人大政协
  • 创意广告
  • 您现在的位置:六七范文网 > 买卖合同 > 正文

    [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的成因与防治]证券内部交易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5-08 04:48:37 点击:

      【摘要】 证券内幕交易极大损害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损害了投资公众的平等知情权和利益,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良性发展。而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行为人的职业道德低下、隐蔽性强等诸多因素,内幕交易现象比较严重。因此,有必要从客观和主观上分析内幕交易的成因,并寻求防治措施,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
      【关键词】 证券内幕交易 成因 防治
      一、证券内幕交易的界定与危害
      1、证券内幕交易的界定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交易证券活动,以期获取收益或减少损失。内幕交易的界定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的确定;二是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内幕交易行为包括:内幕消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内幕消息的知情人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证券内幕交易的危害
      证券内幕交易极大地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诱发道德风险和过度投机,易给其他投资者带来很大的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的一个明显特征之一就是散户为投资的主体,由于证券内幕交易能使投资者提前作出买卖决策,从而获取更多的收益或减少更大的损失,所以投资者都期望自己知晓内幕信息而提前买卖证券。但广大的散户投资者接触和掌握的信息很有限,在进行证券投资时往往容易听从市场传言而作出买卖决定。这种羊群效应恰好容易被内幕交易者所利用,并诱发道德风险和过度投机。如当上市公司有重大利好内幕信息未发布时,内幕交易者提前买入股票,甚至内部人有意延迟发布信息,待买入的股票数量达到理想状态时,再进行发布。在此过程中,该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会出现较大波动,引起各种猜测和传言,进而诱发散户投资者进行过度投机,从而使股价出现过大的涨幅,内幕交易者再乘机高价套现,将高股价风险转嫁给其他投资者。这不仅破坏了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也造成我国证券市场非正常波动和非正常发展。
      二、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的成因
      1、内幕交易的隐蔽性强和查证难度大
      证券内幕交易容易产生的一个最重要原因就是其隐蔽性强和查证难度大。首先,知晓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将重大内幕信息有意或无意透露给他人时,不仅场所比较隐蔽,还更多地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如手机、网络等进行信息的传递。其次,内幕交易者在获取内幕信息后进行交易时做得比较隐蔽,监管部门也难以察觉,特别是极少数内幕交易者其交易量本身也不大,对某支股票价格和交易量的短期影响非常小。监管部门查证内幕交易时的难度大,如果当事人拒不承认,查办人员往往难以获取确凿的证明材料。
      在我国股票市场上,很多公司的重大信息尚未发布,其股票价格却开始出现大幅变动,交易量明显放大,待一两天或更长时间后,该公司才正式发布一些重要信息,说明该公司内幕信息很可能已经泄露。资料显示,2008年初至2011年底,证监会共获取内幕交易线索的案件426件,立案调查的只有153件。截至2011年底,全国法院审结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共22件,其中2007年1件、2008年1件、2009年4件、2010年5件、2011年11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内幕交易的隐蔽性强和查证难度大。
      2、内幕交易利益驱动
      内幕交易之所以屡屡发生,与内幕交易的利益驱动有很大关系。由于证券流动性很强,交易便利,从事内幕交易者往往能获取巨额的收益回报。在重大信息未发布前,股票价格一般与市场大盘走势相同,待重大信息公布后,投资者根据信息迅速作出判断和买卖决策,股票价格和交易量则往往会出现重大变化,而内幕交易者却在信息公布前已买卖该股票,由此可获取较高的收益或减少更大的损失。内幕交易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掌握的内幕信息直接进行股票交易达到获利或减少亏损的目的;一种是内幕知情人主动或被动告知其他有关人员,由他人进行股票交易而获利或减少亏损,然后与他人进行利益分成。因为内幕交易能给参与者带来额外收益,所以有些人铤而走险参与内幕交易。
      3、内幕交易违法成本低
      内幕交易违法成本低是内幕交易普遍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按《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该法律规定对直接参与内幕交易并获取较大收益者处罚力度大,而对间接参与者如仅提供内幕信息的人处罚力度很小。例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内幕信息给直接参与者进行内幕交易,往往是在待其获利而又没有被查出的情况下再进行利益分成,如此前被查出,则提供内幕信息者属于“没有违法所得”情形,处罚自然比较轻。
      4、相关从业人员职业修养不高
      如前所述,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仅包括上市公司内部主要高层及与公司有重大股权关系的公司主要高层,还包括证券机构的一些人员,这些人员往往熟悉内幕交易查处的法规和程序,其中,部分人员职业修养不高,他们参与内幕交易时的隐蔽性很大。此外也有少数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意识不够,无意地将内幕信息透露给了他人。   5、我国庞杂的人缘关系背景
      我国内幕交易现象频发的一个特殊原因是人缘关系庞杂,人口多,亲戚多,再加上同学、同事、朋友等人缘关系,一些内幕信息知情人往往为了维系好这些庞杂的人缘关系,有意无意地泄露内幕信息,不仅造成我国股票市场内幕交易现象严重,且导致众多投资者四处打探内幕信息,各种传言不断,引起股价非正常波动。
      三、证券内幕交易的防治
      1、上市公司内部建立内幕交易监督组织
      内幕信息泄露的一个主要源头是上市公司内部,而上市公司里直接或间接知晓内幕信息的人是比较多的,仅依靠证监会和交易所来查证是明显不够的。因此,上市公司内部有必要建立内幕交易监督机构,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监督,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如可研究在上市公司内部建立以董事、监事、总经理等组成的内幕信息监控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部人员泄露内幕信息、加强保密意识。
      2、证券机构加强自律监管
      我国有相当一部分证券内幕交易事件是由证券机构从业人员造成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如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因所处行业职位特殊而掌握了较多的内幕信息,为此,这些证券机构必须加强自律监管,成立内幕信息监管部门,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监督,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3、完善内幕交易的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制度
      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一个特点是受害人的确定和经济损害程度的确定比较困难。如利好信息发布前,内幕交易者买入证券,待信息发布后,股价不断上涨,此时如果其他投资者进行买入,可能会出现无实际受害人情况,若股价涨到高点后下跌,部分投资者会发生亏损,这种损失并不能认定是由内幕交易者造成的;如利空消息发布前,内幕交易者卖出证券,待信息发布后,股价不断下跌,此时其他投资者会发生损失,但这种损失显然并非单一由内幕交易者造成。正因内幕交易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无法确认,使民事损害赔偿无法进行。故应进一步完善内幕交易的法律法规,除加大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外,还需研究确定内幕交易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还投资者公道。
      根据新刑法的规定,内幕交易情节严重的,将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进行刑事处罚,自然人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于2012年6月1日起实施,该解释进一步完善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认定等,此举可望更有力地打击内幕交易行为。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也是减少内幕交易的重要手段。按《证券法》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种处罚力度不够,还应将违反信息披露制度与有关的内幕交易行为联系起来,如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信息,而给内幕交易者带来便利的,应加重处罚。
      4、建立社会力量监督制度
      内幕交易的严重程度不同,主要与参与者交易额、股价变动幅度、获利程度有关,有些内幕交易因参与者交易额小、获利小,对其他投资者损害甚微,往往被忽略,监管部门也难以查出。故应建立社会力量监督制度,鼓励广大投资者举报内幕交易违法行为,对内幕交易行为的举报者给予奖励,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张环宇:浅析内幕交易的危害及监管制度的完善[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
      [2] 王世权:治理内幕交易当追根溯源[J].董事会,2010(7).
      (责任编辑:胡婉君)

    推荐访问:成因 内幕 防治 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