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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监督谁_浅析信息时代民意对司法的影响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4-23 04:52:33 点击:

      【摘 要】我们在信息传递日益便利的今天,民意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对立法、司法、执法的监督作用也逐渐明显。但是,从司法角度看,民意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另一方面也可能会妨碍司法公正。
      【关键词】信息时代;司法;民意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条防线。民众将司法看作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终极保障。在一些舆论案件中,民众会发表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对整个司法过程都给予极大的关注,民意对司法施加着无形的压力。
      一、民意的形成
      民意是一定社会范围内的民众对某一社会事件或社会问题倾向性的评价或态度。而作出这种评价或表明某种态度的依据主要是民众的生活经验、伦理道德、价值理念和风俗习惯等内容。从本质上是一种群体心理现象,是群体对某种期待或要求的心理反应。司法活动中民意的产生同以下几方面的因素有关:一是案件的性质、涉案人数以及法院的处理。案件争讼的内容、标的较为特殊或涉案的人数众多,那么引起民众关注的可能性就非常大。二是有关网络或媒体的宣传度。三是民众的知识结构、兴趣和利害关系。个体基于知识背景和水平、兴趣爱好等的不同会对所获知的案件作出不同的反应,如果案件牵涉同个体之间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或者案件的内容会引起个体在情感上的很大反应,如同情、愤怒等,个体也会积极地予以关注。
      二、民意对司法的影响
      民意首先是维护个案的公平、正义。很多个案经过报道,案件的细节就会随着众多网友、读者的不断爆料和挖掘不断显现,使案件无限接近于事实真相。其次,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它使得司法活动被置于社会的广泛关注之下,对法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准确适用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最后,推动整个社会法治的进步。很多案件一经公布,就会引起很多法学专家和管理者的重视,最终通过修改法律和法规的形式废除了导致这类案件继续发生的法律机制。
      另外,民意具有非理性,模糊性。盲从民意会严重损害司法独立性以及司法机构的中立性,导致法律丧失其应有的权威性,会消解法院为抵制压力所做的各种努力,甚至可能造成“舆论审判”,迫使法官屈服于大众的意见,结果将法律问题道德化,政治化,影响了司法独立,使司法正义的天平失衡。
      三、民意影响司法的途径及原因分析
      民意影响判决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民意可直接作用于审理案件的法官。法官不是孤立于社会之外的,有着跟其他社会个体一样的生活思维、道德判断和价值理念等。任何案件的判决结论最后都要由法官作出,因而该判决可能会基于法官自身的意识和生活环境而不自觉地受民意的影响。其次,民意可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报刊和言语相传等方式传播,并形成一种实实在在的社会力量,包括对司法上的某种期待甚至要求。直接对司法活动形成外在的舆论压力。最后,民意也可能会通过其他国家机关力量作用于司法机关。公民为了表达民意可能会到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去反映意见,或采取集会、游行和示威等方式来进行。而此时有关国家机关为表明决心,也会对民众做出原则性回应,甚至可能会将民意反映至司法机关,对后者的司法审判产生影响。
      民意影响司法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传统法律观念的影响和现代司法理念的缺失。在“无讼”、“和为贵"等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下,加之民众的骨子里缺少“法治”的基因,主要是看判决的实际效果如何并以此作为评价法官能否“为民做主”的主要标准。在这样的法律传统中,司法过程及其结果就不得不接受各种价值观念的评价,法官必须得尊重既存的法律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顾及有关的习俗、伦理规范来确定并实现个案中的正义。
      第二、司法体制及法官职业素养的不足。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中司法受制于其他权力,法官职业化程度不高,法官的判案能力、法律知识水平令公众担忧,司法腐败现象经常见诸报端。民众对法官的裁判经常持有一种怀疑态度,想尽各种办法从各个方面、利用各种渠道对司法进行强有力的监督。
      第三、司法与民意互动上存在缺陷。民意的产生以特定的事实信息为基础,因此,在特定事项上,司法机构向社会公众机构传递的信息不充分、不准确、不及时,导致了无端的误解、猜测甚至无中生有的谣言,造成民意对司法的消极影响。有时司法机构有意或无意地隐藏信息更能推动民意向着错误的方向发展而对司法造成更大的不利影响。
      四、建立司法与民意的和谐互动关系
      民意与司法之间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在法治推进的过程中,如何促进民意与司法的良性互动至关重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充分发挥媒介的作用,加强法制宣传,正确引导民意,提高公众的法律素质。公民的素质,尤其是法律意识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民以何种方式来宦泄其对于当前事件的看法。另外,很多专门负责法制新闻的记者都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为了追逐新闻不顾司法活动的规律,或者单纯以社会道德的标准来评判案件,这些都可能引导舆论向司法机关施压,最终影响司法公正。
      (二)建立健全司法制度,完善司法与民意的沟通渠道。加快司法体制的改革,保证司法过程不受任何组织、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首先,人民法院要坚持审判公开,把案件审理程序、证据以及如何形成的判决等通过媒体报道,呈现在舆论面前,让公众看到法院是依据合法的司法程序和证据做出判决的。其次,对有偏见的舆论压力的案件,司法机关应当延期审理,直到消除后再启动审判程序,同时,应当严格实行审判人员回避制度,如果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中已从舆论中形成了预断,可能影响其公正审理,必须主动申请回避,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可据此提出回避申请。最后,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为舆论监督提供一个通畅的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对其审理的各类重大、典型或社会关注的案件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主动向社会公布,并同时就有关法律问题、背景情况进行相关说明、解释,方便舆论监督,避免舆论对人们的误导。
      (三)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素质。要理清盘根错节的法律关系,要求法官有渊博的学识、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崇高的道德修养、丰富的社会经验、洞察秋毫的判断能力。一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不能只靠轰轰烈烈的舆论报道,公正的审判必须通过严谨、细致人微、一丝不苟的司法程序才能实现。因此要求法官不过分关注媒体的报道,不受公众舆论影响,严格按照法律和证据进行裁判,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法院独立审判的职责。
      【参考文献】
      [1]孙笑侠,熊静波.判决与民意——兼比较考察中美法官如何对待民意[J].政法论坛,2005(5).
      [2]曾浩荣:《论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载于万鄂湘主编的《中国司法评论》,2001年第1卷.
      [3]胡敏洁.论司法与传媒[J].行政与法,2002(2).
      [4]贺卫方.传媒与司法三题[J].法学研究,19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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