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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度XX镇机关办(所)及村,(社区)绩效考核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1-05-17 16:15:23 点击:

    2020年度XX镇机关办(所)及村(社区)绩效考核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干部及村(社区)两委班子建设,切实增强干部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充分调动镇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促进绩效考核管理工作体系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市、区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镇机关办(所)、村(社区)两委班子。

    第三条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突出重点、难点、亮点,注重实干、实绩、实效,力求科学、全面、准确。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四条对机关办(所)进行年度绩效考核主要对照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进行考核。

    第五条对村(社区)班子进行年度绩效考核主要对照镇党委、镇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进行考核。村(社区)班子侧重于基层党建、农业农村、基层治理等情况。

    对村(社区)班子成员进行年度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应围绕班子成员分工情况,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对班子成员进行考核。班子主职:包括执行和完成上级下达任务的情况、领导核心作用发挥情况、班子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情况、领导本村(社区)集体经济持续发展情况、驾驭基层复杂局面情况和联系群众、服务群众以及廉洁自律情况。尤其是对是否开展“双述双评”活动,是否插手、干涉、阻碍辖区范围内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等情况进行重点考核。班子其他成员:包括配合主职完成分管工作和为民办实事的情况、廉洁自律情况等。

    第三章考核办法及程序 第六条镇党委、镇政府成立村(社区)班子及成员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XX 第一副组长:XX 副组长:XX 成员:XX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基层党建办,负责制订本镇年度绩效考核工作方案,具体组织实施机关办(所)及村(社区)考核;
    综合绩效考核结果,提出等次评定和奖惩建议;
    协调、对接区绩效办,对区下达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适时进行预警和通报,组织各办(所)全面完成区对镇绩效考核工作和镇对村绩效考核;
    完成镇绩效考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村(社区)绩效考核工作程序。

    1.服务对象测评。各村(社区)对照工作目标体系召开大会进行述职,由村(社区)班子主职代表班子进行述职,然后班子主职就履职情况进行个人述职述廉,其他班子成员书面述职。述职结束后,发放《村(社区)班子及班子成员工作民主测评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村(社区)班子及成员进行民主测评。述职测评大会在各村(社区)直管党员、村(居)民组长、群众代表、驻村(社区)企业和办(所)负责人等服务对象中,合并村随机抽取不少于100人,非合并村随机抽取不少于50人。

    2.村(社区)主职对非主职测评。对村(社区)主职发放《村(社区)主职对村(社区)非主职评定计分表》,由村(社区)班子主职对非主职成员进行评定计分,评定计分结果严格保密。

    3.实绩考核。考核工作人员对照工作目标体系对村(社区)班子及成员全年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4.个别谈话。谈话范围为全体村(社区)班子成员、党小组长、村(居)民小组长及其他参会人员代表。

    5.党政领导测评。(1)发放《党政领导班子对村(社区)班子评定计分表》,由党政领导对7村1(社区)进行评价。(2)联点领导对村(社区)班子成员评定计分。发放《联点领导对村(社区)班子成员评定计分表》,由联点领导对村(社区)班子成员进行评定计分,评定计分结果严格保密。

    6.综合评定。(1)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得分情况,计算村(社区)班子及成员绩效考核最终得分;
    (2)镇党委根据绩效考核最终得分,研究审定各村(社区)班子及成员本年度绩效考核等次。

    7.公示结果。镇党委发文公布绩效考核最终结果及等次,并及时上报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备案。

    第八条区对镇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即为镇对机关各办(所)绩效考核。

    第四章计分办法及等次评定 第九条绩效考核分机关办(所)类和村(社区)类等2类。

    第十条各办(所)绩效考核结果根据各办(所)在区对镇绩效考核中得分情况评定,村(社区)班子绩效考核结果根据镇对村绩效考核最终得分情况评定。根据得分高低和考核情况,依次定等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

    (一)“优秀”等次的评定 1.优秀评定数量。在区绩效考核排名中,本镇排名四街镇中第一、二、三、四名的,办(所)和村(社区)分类别按40%、30%、20%、10%比例确定“优秀”等次名额。

    2.在无“一票否决”事项和不得评为优秀约束的条件下,直接认定为“优秀”等次办(所)的情况:
    牵头办(所)只负责一项区对镇百分制排名定等指标,考核结果排名一等(第1、2名)的;

    牵头办(所)负责含百分制排名定等指标的多项区考指标,综合得分排名第一(无并列情形)的;

    牵头办(所)负责一项或多项区对镇非排名定等指标,若得分(多项指标为综合得分)排名第一(无并列情形)且高出四街镇平均值0.2分及以上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1)在区对镇绩效考核中,牵头办(所)负责一项百分制排名定等指标排名三等的;
    负责多项指标(含百分制排名定等指标)综合得分单独排名末位的;
    负责多项指标(含百分制排名定等指标)综合得分第四且有一项及以上排名定等指标排名末位的;
    负责一项或多项非排名定等指标,若得分(多项指标为综合得分)排名末位(无并列情形)且低于四街镇平均值0.2分及以上的;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等工作被“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

    (3)发生重大负面舆情应对不力,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4)其他原因不宜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4.其他适宜评为“优秀”等次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评定为“一般”等次:
    1.工作人员不团结不和谐,影响办(所)作用发挥的;

    2.工作出现较大失误或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办(所)、村(社区)连续三年及以上绩效考核得分排名本类别末位的;

    4.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依法统计及相关经济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5.其他原因应当确定为一般等次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评定为“较差”等次:
    1.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上出现问题的;

    2.不执行民主集中制,班子运行状况不好,不能正常发挥职能作用,干部闹无原则纠纷,影响较差的;

    3.办(所)、村(社区)连续五年及以上排名本类别末位的;

    4.民主测评中,“不满意”票超过三分之一的;

    5.干部违纪、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其他原因应当确定为较差等次的。

    (四)其余评为“良好”等次 第十一条机关干部和村(社区)两委个人考核等次分别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

    1.优秀等次数量。机关干部“优秀”数量由区委组织部和区人社局确定,按照干部管理有关条例,评定干部个人考核等次;
    村(社区)两委“优秀”数量由镇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确定,镇党委综合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2.有下列情况之一,评为“基本称职”等次:
    (1)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态度不坚决、行动不积极,甚至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2)工作责任心差,所负责工作严重滞后,未完成分管线目标考核任务的;

    (3)民主测评中,“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累计票数超过三分之一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评为“不称职”等次:
    (1)政治素质较差,在重大政治是非问题上立场动摇,参加社会非法组织的;

    (2)业务素质差,难以适应工作岗位要求,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受到上级查处或通报批评的;

    (3)所负责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等工作被“一票否决”的;

    (4)年度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和违法犯罪的;

    (5)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

    (6)考核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二条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和镇评定计分均采取量化考核形式,总分均为100分。

    第十三条测评计分办法。

    (一)村(社区)班子。测评得分=(满意票×1+较满意×0.8+基本满意票×0.6+不满意票×0)÷有效票数×100(不了解票不计算在有效票数中);

    (二)村(社区)班子成员。测评得分=(优秀票×1+称职票×0.8+基本称职票×0.6+不称职票×0)÷有效票数×100。

    第十四条村(社区)班子及成员的绩效考核最终得分总分为100分。

    (一)村(社区)班子。由工作实绩考核、民主测评两部分组成,分别占总分的80分、20分。民主测评由两部分组成:服务对象评价50%,镇党政领导评价50%(其中镇党政正职30%,其他镇领导20%)。

    (二)村(社区)班子成员。班子主职考核由民主测评、联点领导测评两部分组成,分别占总分的30分和70分。班子其他成员考核由民主测评、村(社区)主职测评、联点领导测评三部分组成,分别占总分的30分、40分、30分。

    第五章绩效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区对镇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指标牵头办(所)若无一票否决事项,按以下规定对应镇内奖惩:
    (一)牵头办(所)只负责一项百分制排名定等指标,在区对镇绩效考核结果中:排名一等(第1、2名)的,则直接认定为优秀等次,且不占用该类别优秀等次的名额;
    排名二等(第3名)的,以四街镇平均得分为基准,以低于平均得分部分的四倍予以扣分(以0.3分起扣);
    排名三等(第4名)的,不得评定优秀等次。

    (二)牵头办(所)负责含百分制排名定等指标的多项指标,在区对镇绩效考核结果中:综合得分在区对镇考核中排名第一(无并列情形)的,则直接认定为优秀等次,且不占用该类别优秀等次的名额;
    若综合得分排名末位(无并列情形)的,则不得评为优秀;
    排名其他情况,以四街镇平均得分为基准,以超过(低于)平均得分部分的四倍予以加(扣)分(以0.3分起加扣),其中若综合得分第三且存在百分制排名定等指标排名末位的,则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三)牵头办(所)负责一项或多项非排名定等指标,在区对镇绩效考核结果中:得分(多项指标为综合得分)排名第一(无并列情形)的,若同时高出四街镇平均值0.2分及以上,则直接认定优秀等次,且不占用该类别优秀等次的名额;
    若得分未超过四街镇平均值0.2分,则对应加1分。得分(多项指标为综合得分)排名末位(无并列情形)的,若同时低于四街镇平均值0.2分及以上,则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若得分未低于四街镇平均值0.2分,则对应扣1分。排名其他情况,以四街镇平均得分为基准,以超过(低于)平均得分部分的四倍予以加(扣)分(以0.3分起加扣)。

    (四)百分制排名定等指标排名一等或非排名定等指标排单独第一名的,牵头办(所)可对表现突出的配合办(所)予以加分;
    对于百分制排名定等指标排名第3、4名或非排名定等指标排名末位(无并列情形)的,牵头办(所)必须对表现差的配合办(所)予以扣分。单个指标加扣0.1-0.3分,单个配合办(所)总加扣分以0.6分封顶。被加分的配合办(所)个数不得超过配合办(所)总数的25%。

    (五)对工作滞后,影响全镇工作进度或工作效果不佳的办(所)和村(社区),由镇绩效办进行文字通报,并在年度考核中对办(所)和村(社区)予以适度扣分。

    第十六条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严厉治庸治懒。

    1.对评为优秀的办(所)和村(社区),由镇党委、镇政府通报表扬,并适度表彰奖励;
    对评为“较差”的办(所)和村(社区),由镇党委书记约谈主要负责人。

    2.对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的干部,由镇党委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村(社区)班子成员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等次,镇党委可依法依规启动罢免程序。

    第十七条绩效奖金发放标准。

    1.机关干部绩效考核奖金按照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有关发放标准,报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审批。

    2.村(社区)班子成员绩效考核奖金发放标准,须结合班子年度考核等次,根据区、镇有关规定及镇财政年初预算和财政情况,适度拉开差距,奖优罚劣的原则逐年提出,报镇党委、镇政府审定。其中,个人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的,不得发放绩效考核奖;
    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的,按照发放标准的60%进行发放。

    第六章考核纪律 第十八条镇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擅自更改考核评议结果。

    第十九条各办(所)要正确对待绩效考核工作,如实汇报和客观反映情况。严禁通过弄虚作假、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干扰、妨碍考核工作,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或党纪政纪处分,取消通过骗取获得的奖励和荣誉。同时,追究该办(所)负责人的责任。造成考核结果严重失实的,由镇党委宣布考核结果无效,重新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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