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一人公司的负面效应的法律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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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一人公司 负面效应 法律规制
论一人公司 负面效应 法律规制王兆华 王力[摘 要]随着一人有限公司 形式即将载入《公司法》 我们必须警惕一人有限公司存在 种种弊端 从一人公司 登记设立、财务监督和加强股东责任等方面对其进行有效 规范 以促进一人公司 良性发展 [关键词]一人公司 弊端 规范7月24日《新京报》报道 公司法修改草案已基本形成 草案规定 一个自然人可投资成立1个有限责任公司 最低注册资本为5万元 一人公司 形式有可能得到法律认可 体现了国家更加注重建设有效率 、平等 市场经济 一人公司也激发人们 创业欲望 对一人公司概念学者们有不同 表述:“一人公司 也叫独资公司、独股公司 指公司资本 由一个股东所有 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1] “一人公司 指只有一个股东 并且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 一人公司也称独股公司、独资公司 ” [2] “一人公司 系指公司之全部股份或出资 全部归属于单一股东之公司” [3]一人公司 公司 一种特殊形态 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一 一人公司仅有一个股东 二 一人公司 全部出资或全部股份由公司惟一 股东所有 即一人公司 惟一股东必须持有全部出资或全部股份 在西方发达国家一人公司 出现 随着市场经济 发展 个人出资经营者为追求有限责任利益 将其独资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态 结果 既然公司 股东可以享受有限责任 保护 自然会有人通过滥用公司 形式来逃避责任 在我们对一人公司充满期待 时候 我们绝对不能忽视一人公司存在 弊端 例如公司股东会、监事会制度因为只有一名股东而无法建立 公司 财产易于与股东 财产发生混同 使得交易者承担了不必要 风险;对债权人 保护薄弱;股东易于滥用公司人格图谋法外利益;规避侵权责任 严重削弱侵权法 社会功能等 这些公司治理与法律规制方面 问题 成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早期禁止一人公司存在 依据 但理性 人们很快发现 一个具有合理存在理由 现实 只能通过制度进行完善而不能禁止 与其可能存在 弊端相比 一人公司对于市场活力 作用更值得期待 于 当今市场经济国家纷纷建立了一人公司 制度 并在公司立法时修正有限责任原则方面采取了许多重要措施 以控制股东对一人公司法律人格 滥用 引导规范一人公司 良性发展 “市场经济 法制经济 基于一人公司可能出现 种种风险 笔者以为 在确认一人公司合法性 同时 更重要 就 通过相关 法律制度 来有效地对一人公司 运行进行规范”[4] 这 涉及对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护 以及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 重大问题 “公司法理应针对一人公司之负面效应 构建一套有利于其扬长避短、行之有效 解决方案 使其不良后果缩小到最低限度 使一人公司在科学严谨 法律体系下良性运转” [5] 因此 我国应当在以下在一人公司 登记、经营、和责任等方面下手加大对一人公司 法律监督: 1 实行严格 登记、公示和必要 书面记载制度 同时禁止滥设一人公司 禁止一个自然人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严格规定一人公司 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 禁止滥设一人公司” [6] 防止一人公司 滥设 就必须强化登记机关 权力 实行实质审查主义 公示主义 为了使一人公司 债权人在于公司交易时充分了解公司 状况 一些国家要求一人公司在设立时必须予以登记 并记载于公司登记机关 登记簿上可供公众查阅 “日本和德国公司法均规定了一人公司唯一股东 登记和公示制度 ” [7]有 国家 规定更为严格 不仅要求设立时要登记 还要求自一人公司公开登记起 运营状态 增加公司 透明度 如欧共体第12号指令就要求 一人股东应执行股东大会 职权 但以股东大会身份通过 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入档 同时 由 自己和由 代表 公司签订 契约 也应以书面形式纪录入档 这种书面记载制度增加公司 透明度 做法 确实 值得我们借鉴 2 实行最低资本金制度 强化资本充实和维持义务 “注册资本 最低限额制度 非常重要 在一人公司中很容易出现资本不实或资本混同 问题,为了使最低注册资本具有实际意义,还应重视公司注册资本金 充实” [8] 资本充实义务 履行 无疑可使最低资本金制度具有实际意义 强化资本充实义务主要使股东要完全和适当履行出资义务 防止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在一人公司 场合中公司 资本极易流失使得成立后 公司成为“空壳公司”或“皮包公司” 所以自公司成立后和解散前皆应力求保有相当公司资本 现实资产 这就需要从外部加强对公司 监督 但 外部监督不能干涉公司 经营活动 侵犯公司 经营管理权. 3 实行公司法人资格否定制度 为了促进市场经济 发展 法律应当充分肯定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使投资者即股东获得有限责任利益;同时 法律又不能漠视股东利用公司 法人资格 从事不正当 活动 以侵害债权人 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缺乏有效约束 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被一人股东滥用之可能性 远远超过非一人公司 场合” [9]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反向适用该法理 成功判例比例仍较低 如前面提到 实证分析资料所以 必须把公司法人资格否认作为公司独立人格 必要补充予以确认 “一人公司因无其 股东可以牵制单一股东 更易发生滥用有限责任原则 现象 即使通过公司立法 加强 上述现象仍难以完全避免 那么 一人公司 场合下 就给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适用留下了广泛 空间” [10]公司法人资格否定 在英美法系就 “揭开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制度 这一点为大家所熟知;而在大陆法系德、日、法等国就 所谓 直索制度 直索指“法人在法律上独立性 排除 假设其独立人格不存在之情形” [11] 在美国公司法中公司法人资格否定适用 常见理由有 “①制止‘欺诈行为’(fraud);②制止‘非法行为’(i11igality);③制止‘虚伪陈述’(misrepresentation);及④达到‘公平’(equity心) 目 ” [12] 这些对我们 很有借鉴意义 在单一股东滥用权力 情况下 法院可以强制单一股东承担个人责任 滥用权力情况包括:一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资格回避法律;或利用法人资格回避契约 义务;或利用法人资格欺诈第三者等 这些情况出现时 法院可以否认一人公司 法人资格 强制该公司股东个人承担责任 以保护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维护正常 经济秩序 “在一人公司 场合下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强调公司直接承担滥用其独立人格 一人股东 责任 实践意义重大” [13] 4 建立严格 公司财务制度 加强对一人公司 财务监督 严格禁止自我交易 杜绝公司 财产与股东 财产发生混同 既然一人公司属于法人 一种 其财产就必须独立 且严格和个人财产分离 在一人股东主观上有恶意 滥用了公司人格来规避债权或其 责任 时候应当适用法人人格否认 让一人股东承担无限责任 而判断一人股东主观上 否恶意滥用了公司人格 依据就 对其财务 监督 而这就必须建立严格健全 财务会计制度 “健全公司财务制度 将公司每一笔业务登录在册 形成备忘录和年度财务报告 以便对公司 财务进行审查,减少公司财产被转移、隐匿 机会” [14] 对一人公司 财务进行监督 也 各国普遍采取 措施:对一人公司 无论规模大小 都必须保存备忘录、年度财务报告 以供检查 另外 还可以设立专门 私人会计公司 负责对一人公司 财务进行监督 5 建立一人公司 债务担保制度 这种制度主要 强化了股东个人 责任 一人公司 股东除了以其出资额为现对一人公司承担责任外 在公司破产或解散清算时 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应当承担有限 担保责任 这种担保制度 规定 不应当 强制性 规定 而应当 一种任意性 毕竟一人公司也 法人 法人就应当承担有限责任 何况有限责任也 一人投资办公司 动力源泉 这一点我们必须明白 一人公司为了取信于对方交易人 可以向交易人披露本公司 投保情况 以加强本公司在市场上 竞争力 从而获得更多 交易机会 “法律通过这样 调整,会在一人股东、一人公司与外部利益相关人之间实现权利、义务 相对平衡” [15] 6 对一人公司 权利能力进行限制 一人公司缺乏有效 内部监督系统 对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 稳定不利 故对不同 一人公司应限定其从事一定范围 行业:国有独资公司应被限定在有关国计民生 基础性、垄断性、公益性行业或其 重大行业为宜;非国有 一人公司不得从事这些行业 生产经营;对于股东为外国人 一人公司 能力范围可根据维护国家经济独立原则做出特别限制 综上所述 如果我们能够在以上几个方面加强对一人有限公司 规制 可以想象我们将能够把一人有限公司 功能发挥到极致 一人有限公司必将在扩大就业 繁荣市场 促进经济 健康发展 增强国家 经济实力等方面起到重大 作用 参考书目:[1]江 平.公司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6,35 [2]孔祥俊.公司法要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 [3]苏一星.关于我国“一人公司” 立法思考[J].甘肃社会科学,2002,(6).144 [4]单士兵.警惕“一人公司” 负面效应[N].中华工商时报,2004-7-29(1) [5]刘 平.一人公司制度 法律思考[J].当代法学,2002,(1).65 [6]刘素芝.一人公司立法完善之我见[J].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2(2).63 [7]陈伟航.论一人公司 法律规制[J].商业研究,2002,(8).137 [8][14]张荣梅.试论一人公司[J].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6(3).46-48 [9][10][13]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与一人公司 规制[J].法学评论,1998,(5).59-64 [11]贾 敏.论一人公司[J].四川高等商业专科学校学报,2000, (6).7 [12]胡果威.美国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84 [15]周 延.一人公司利弊分析及其立法思考[J].学术论坛,2003,(3).45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上一个范文: [经济法]论《公司法》转投资法律规定的缺陷及立法完善 下一个范文: [诉讼法]法官为何接收律师的行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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