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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1-10-15 13:38:22 点击:

      苏州是一座美丽的城市,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1 市容管理条例要与时俱进

      随着苏州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城市市容环卫管理的范围和内涵也在不断延伸,市容环卫管理实践不断涌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法规体系不够完善配套;管理体制和机制不完全适应发展要求,需要减少职能交叉,形成管理合力,提高管理效率;行政执法还缺少强有力的手段,给执法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环卫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水平还不高。这些问题都限制了城市市容环卫工作的深化和发展,与群众对市容环卫的要求还有差距。

      而目前苏州施行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是1997年7月1日实施的《苏州市城市环境管理若干规定》,以及于1995年8月11日实施的政府规章《苏州市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城管局的有关人士认为,这两个法规的颁布施行均已超过8年,对照当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践和未来发展的要求,与苏州的城市现代化和实现“两个率先”的要求、与市场化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与提高效率和依法行政的要求还存在许多不相适应的方面,与2019年2月1日正式施行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也不相配套和对应。

      特别是从2019年10月起,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苏州在城市管理领域内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江苏省苏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复函、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在苏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市政府第17号令)等文件规定,市城管部门相对集中行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全部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和市区规划、绿化、工商、环保、市政、水利(水务)、公安交通管理方面部分行政处罚权。市容环卫的管理和执法主体已有变化,相关法规需要进行调整完善。

      因此,根据苏州目前的实际情况所制定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相关社会行为,推动市容环卫管理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发展,将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2 城市管理需要众人参与

      城市是大家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当然也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共同参与。

      由于市容环卫管理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既涉及清扫保洁作业服务和相关设施的建设管理,又涉及到行政许可、行政监督和行政处罚;既需要处理好社会整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又要处理好个人与群体之间的关系。城市市容环卫管理所要规范的行为,既包括市容环境行为和个人卫生行为,还包括企业运行活动,涉及到建筑物和道路容貌管理、户外广告管理、公共设施管理、摊点管理、废弃物管理、卫生作业管理、垃圾清运和环卫设施运行管理等方面。因此,市容环卫管理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依靠各级政府、各有关管理部门、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和支持,才能取得管理的成效。为此,《条例》不仅明确了市容环卫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也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和新闻单位的有关义务,并规定坚持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同时,根据《条例》规定,今后苏州的城市市容环卫管理将充分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来提高管理水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关系到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江苏省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城乡建设工作的意见》(苏发〔2019〕31号)明确要求,在坚持运用必要的行政手段的同时,综合运用法律、市场、技术、教育和数字化等多种手段推进城市管理现代化。创新城市管理体制和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是建设和谐社会对城市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数字化城市管理是城市政府通过改进管理方式与手段,充分利用城市数字化信息资源,实现精确、高效的新型城市管理模式。《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3 市容管理把人放在首位

      城市管理是要把苏州建成一个适宜人居的现代化都市,因此,以人为本是《条例》最基本的立法精神。在《条例》中,我们看到,从设置临时经营场所、规划设置公共招贴栏,到公厕的建设管理等规定,《条例》在管理细节上处处都体现着人性化的原则。

      无照商贩的管理是城市市容环卫管理工作的难点。管理部门虽然加大监管力度,不断进行治理,但除了城市主要道路和一些重点地区外,无照商贩还仍然存在。这主要是因为有一定的需求人群,为无照商贩的存在提供了市场,仅靠查、堵难以解决问题,必须根据市民的实际需求现实,采取堵疏结合的方法,引导摊点走向规范、有序,才能较好地解决无照商贩给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带来的影响。为此,《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实际需要和客观条件,设置疏导性临时经营场所。临时经营场所应当保持整洁、有序。”

      乱涂乱贴现象因其对城市形象的严重损害,再加上其屡禁不绝,被称为“城市牛皮癣”,一直是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难点。《省条例》对乱涂乱贴行为做出了严格规定,并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市容环卫管理部门采取“清、查、停、扰”等综合手段进行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城市的一些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和居民新村内,“城市牛皮癣”仍然无法得到彻底的根除。乱涂乱贴的管理,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大查处的力度,遏制非法乱涂乱贴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同样需要采取堵疏结合,解决市民群众发布信息的合理需求,提供一个合法的信息发布渠道和平台,引导市民群众用合法的方式发布信息,维护城市的良好形象。《条例》规定:“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统一规划、设置公共招贴栏,供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

      公厕的建设管理水平,体现了城市的文明程度。根据苏州市的实际情况和为民、便民的指导原则,《条例》对公厕建设管理提出了新的内容,明确规定:“新建、改建城市公共厕所应当达到行业二类以上设计标准。市区公共厕所实行全天候免费开放。营业场所附设的公用厕所在营业时间内应当免费开放。”

      4 市容整洁靠自觉

      对于那些违反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行为,城市管理有关部门肯定要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否则法律法规就如同虚设。但是,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尤其是部分外来打工人员对苏州城市管理法规也不一定熟悉。因此,《条例》提出了在其他法律法规中没有的一条,那就是给予违法行为人一个自我纠正、改过的机会,即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人首先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才给予罚款等处罚。这也充分体现了我们苏州在城市管理上人性化的理念。

      市城管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说,在工作实践中常常发生这样的情况,当事人违反有关规定做出了严重影响市容环境的违法行为后,执法部门依法予以罚款处罚,但当事人拒不履行自行改正或者清除的义务,结果是被罚了款后其违法行为却依然存在,对城市市容环境的破坏也没有消除,而执法部门又罚过款了,不能再进一步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这样不仅严重影响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也造成了消极影响。

      因此,赋予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对一些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当事人又拒不自行改正或者清除的违法行为予以清除的措施,对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是非常必要的。因此,《条例》规定:“严重影响市容逾期不自行清除或者权属不明难以自行清除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清除。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造成路面污染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组织市容环卫作业服务企业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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