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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音喇叭扰民举报电话 对校园高音喇叭扰民问题的思考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4-23 04:56:00 点击:

      摘要:最近几年,随着国家工业化、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民众从乡村移居到了大中城市、农村乡镇居住。城市人口急剧膨胀,经济日趋繁荣,但很多地方政府对城市的管理明显跟不上时代的步伐。校园高音喇叭扰民问题的存在在中国的很多城市、农村乡镇具有相当的普遍性。本文对这一问题的产生根源进行剖析,并就问题的切实解决提出几点思考。
      关键词:校园高音喇叭扰民 法律意识 政府公共事务管理
      1 校园高音喇叭扰民问题存在的现状
      很多中国人对校园高音喇叭一定不会陌生。其超高的音量对人类的正常生活的影响也是人所共知。在百度搜索“校园高音喇叭扰民”,可以得到相当多的由校园高音喇叭扰民问题引发的民众对学校的投诉、纠纷方面的资讯。从这些信息可以看出,校园高音喇叭扰民问题,普遍存在于中国的大中城市、农村乡镇。校园周边的民众认为,学校办学播放高音喇叭的频率、特别是音量应以不干扰、影响周边民众的正常的生活为界限。学校方面则普遍认为,学校为了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校园里就必须有一个统一的且音量足够的信号来指挥;且办学校是社会公益事业,社会公众理应无条件支持。现实的情况是,学校周边民众遇到这类和学校的争端、纠纷,往往向政府各主管机关寻求帮助,各主管机关要么互相推诿踢皮球;要么敷衍塞责,应付了事;要么缺乏相应的管理能力,行政作为不力、不当,问题往往得不到有效解决,造成民众和学校之间的积怨日益加深。
      2 校园高音喇叭扰民问题产生的根源
      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四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三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①“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②“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③“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从上面引用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看出,在城、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和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使用高音喇叭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校园高音喇叭扰民是完全应该禁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从颁布施行到现今,已有10余年的时间了。但为何不论是在大中城市,农村乡镇,关于校园高音喇叭扰民的现象却时有耳闻、不绝于媒体报道呢?关于这个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寻找其产生的根源。
      2.1 “社会民众普遍缺乏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的心理、情感、知识和观点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包括法律感性认识和法律理性认识。所谓法律感性认识是指对法的心理、态度和情感,如法律信仰、厌讼心理,属于法律意识的低级层次。法律理性认识是指人们对法的认识的高级形态,是人们关于法律的理论和知识的总和,往往要通过自觉的系统的学习才能够形成。[1]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党的十五大报告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我国人们应该具有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它是一种高级法律意识,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法治观念、权利观念、尚法意识、契约意识、平等观念、自由观念、效率观念、民主观念等。
      从上面对校园高音喇叭扰民的现状叙述可以看出,学校周边民众、学校、政府三方人员普遍缺乏法律意识。很多社会民众不知道学校使用高音喇叭、用声音污染环境的行为已然违反了国家法律,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知晓被侵权的又不知该如何应对,如何维权。他们对学校的这种侵权行为处于一种深受其害、却茫然不知所措的状态。学校作为一个法人单位,使用、播放高音喇叭,全然不知这种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反而还打着为社会服务、施行素质教育的大旗,理直气壮地侵害学校周边民众的合法权益。作为理应为社会服务的政府职能机关,本应依法办事,却往往行政不作为,互相推诿踢皮球;或慢作为、甚或乱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明文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①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②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③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的公安机关对由学校高音喇叭扰民引发的投诉却以他们没有专业测量工具而无法定性学校噪音扰民与否为由将问题踢给环保局;环保局又会说他们没有行政处罚权,无法给予学校的违法行为以惩处,因而民众的投诉往往最终不了了之。中国很多民众素来怕打官司,觉得又费钱又费神,最终选择司法途径来解决校园高音喇叭扰民问题的民众屈指可数。
      因此,中国社会民众普遍严重缺乏尚法意识、守法观念、权利观念、法治观念,是校园高音喇叭扰民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是这类非常简单的民事侵权问题陷入频发却又难以解决的怪圈之中的根源之一。
      2.2 政府未能及时转变观念,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能力尚欠缺 关于校园高音喇叭扰民问题,学校和社会民众之间能否寻找到一个双方都满意的良性解决的办法,不仅取决于学校和社会民众是否具有尚法、守法、法治等法律意识,还取决于进行城市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体——政府。
      目前众多校园高音喇叭扰民问题产生的另一个根源正是我们的各级政府还没有转变执政观念,没有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其进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能力严重欠缺。
      对城市进行环境管理,治理城市中的各种噪音污染是政府的一件大事。要彻底规范地解决各种环境污染问题,应当立法;有了法又还得严格、公正执法。从目前我国城市环境管理的现状来说,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能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就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有例外。
      目前,政府各部门中普遍存在的种种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正是政府部门仍以封建衙门老爷自居,未能及时转变执政观念和政府职能,以及我国还缺少对政府的各种有效监督造成的。
      3 解决的途径
      3.1 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建设法治国家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解决各种民事纠纷、节约社会资源,减少内耗的最有力武器。
      法律和制度问题是治国的根本。法制是民主的保障。“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 [2]严格执法是法制的基本要求。这些,都应该是大力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目前存在的诸多问题,恰恰表明不是抓多了,而正是抓的不够,抓少了。
      3.2 法律意识的培养应从娃娃抓起 法律意识与法治观念是实现法治的精神要件。早在1986年前后,邓小平提出和论证了“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的思想,指出了树立法制观念关键在于教育人,并且要从娃娃抓起。根据这一思想,我国开展了“一五”“二五”“三五”“四五”普法教育。建设法治国家,非常关键的一环,就要让每一个国人从小树立懂法、尚法、守法、法治的观念,法律意识是全体公民和一切组织自觉守法的根本保障。这一点,是发达国家在建设法治社会方面的成功经验,也是任何一个国家建立法治社会的必经之途。
      3.3 强化政府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切实提高管理能
      力 现代社会,是以和平与发展为主题的社会,各国政府已注意到治理好公共事务,对国内稳定,提高国际竞争力,促进和平与发展的重要意义。许多发达国家,把改革公共事务管理作为政府的优先目标之一。
      党的十七大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加强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实现政府转型,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依据我国的国情,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公共管理制度改革的经验,构造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共事务管理新模式,着力提高政府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能力是建设民主、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周叶中,周佑勇.法律基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8.
      [2]《邓小平文选》.2版,第2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94.
      作者简介:邹俊英,女,四川绵阳人。绵阳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研究方向:高校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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