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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1-03-24 11:04:49 点击:

     

    为严厉打击暴力恐怖袭击犯罪活动,保证各部门正确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高效、妥善地处置爆炸、劫持人质、生物化学、核和辐射等恐怖暴力袭击事件,维护我县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公民的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爆炸、劫持人质等恐怖暴力袭击犯罪事件造成的危害,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县境内发生的恐怖分子为实现其政治、经济及泄私报复等目的,利用爆炸、劫持人质等恶性暴力恐怖袭击手段,给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国家、公民财产造成重大危害,需要由县反恐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直接指挥处置的各类恐怖暴力事件。主要包括:

    (一)犯罪分子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全县涉及民生的供水、供电、供气、油库等重点要害部位的;

    (二)犯罪分子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全县武器弹药库、化学危险品库和加油站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犯罪分子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县委、县政府,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重点科研单位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

    (四)犯罪分子在全县居民小区、商厦集市、火车站、汽车站等公众场所或其他人员聚集场所实施爆炸的;

    (五)犯罪分子在全县举办的各项大型庆典活动中实施爆炸危害公众安全的;

    (六)犯罪分子使用暴力手段,大规模劫持社会公众作为人质的;

    (七)犯罪分子持枪和使用爆炸装置武装劫持人质的;

    (八)犯罪分子劫持党、政、军首脑机关重要领导或其亲属的;

    (九)犯罪分子劫持国内外知名人士及其亲属的;

    (十)犯罪分子利用生物化学恐怖袭击人员或单位、场所的;

    (十一)突发核和辐射恐怖袭击事件;

    (十二)其他需要直接指挥处置的爆炸、劫持人质事件。

    二、处置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指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三、指挥体系

    一旦发生恐怖暴力犯罪事件,县反恐怖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应立即进入应战状态,迅速成立处置恐怖事件总指挥部,并在事发地建立现场指挥部。处置恐怖事件指挥体系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实行总指挥负责制,统一指挥。

    (一)成立处置恐怖暴力犯罪事件总指挥部

    1、设立总指挥部。县反恐工作协调小组组长、县委副书记任总指挥;县反恐工作协调小组副组长、政法委书记、县反恐工作协调小组副组长、政府分管政法的副县长任副总指挥;宣传部、公安局、卫生局、财政局、武警中队,网通、联通、铁通、移动、电信等通信部门,发改局、旅游局、邮政局、环保局、科技局、质监局、农业局、人民银行寿阳支行、人武部等单位一把手为总指挥部成员。根据处置工作需要,视情调动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总指挥部。总指挥部设在县公安局指挥中心。

    2、总指挥部职责。根据发生的恐怖案件情况,迅速做出是否立即启动县反恐防暴应急预案的决定;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处置恐怖事件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决策;协调调动全县反恐怖力量和资源;决定采取处置恐怖暴力事件的重大措施;确定对外报道口径,适时对外发布新闻。

    (二)建立处置恐怖暴力犯罪事件现场指挥部

    1、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一般在事发地附近选择有利地形设置,由县委、政府主要领导任指挥长,公安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级有关部门及乡镇负责人为成员。

    2、现场指挥部职责。现场指挥部按照县总指挥部指令,具体组织落实相关处置措施,并根据事件发生的紧急情况临机决断、有效处置。

    3、现场指挥部下设机构人员组成及职责。现场指挥部下设现场警戒组、交通管制组、搜爆排爆组、检测化验洗消组、核与辐射恐怖袭击处置组、医疗救治组、抢险救灾组、行动突击组、通信保障组、攻心谈判组和侦查破案组等若干专门工作组。

    (1)现场警戒组。负责封锁现场,维护现场秩序,疏散群众。由公安局巡警大队和辖区派出所不少于50名民警组成,配备相应车辆。组长由县公安局分管巡警的副局长担任。

    (2)交通管制组。负责封锁公路、管制交通、路面围堵和协助各卡点查控车辆。由交通民警不少于50人组成。组长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担任。

    (3)搜爆排爆组。负责搜查、排除现场爆炸物。由县公安局民爆大队及熟悉排爆专业技能的民警、武警组成。组长由县公安局分管民爆的副局长担任。

    (4)检测化验洗消组。负责检测化验分析,判明化学毒剂、致病生物剂的种类及放射线沾染情况,确定受染范围等工作;同时对受染区、受染人员和装备进行洗消,对污染、放射源进行处置等工作。组长由环保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农业、科技、卫生、质监、武警、消防等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5)核与辐射恐怖袭击处置组。负责对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的检测,能够及时发现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及其征兆。建立并加强与毗邻县市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监测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监测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一旦发生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口头报告,在2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书面报告。发生特别重大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同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组长由环保局局长担任。

    (6)医疗救治组。负责现场抢救、救护伤员。视人员伤情需要,调动医护救治人员,并配足救护车及其各种药品。组长由县卫生局局长担任。

    (7)抢险救灾组。负责现场抢险救护、扑灭火险、排除建筑物坍塌险情及其它需要处置工作。视险情需要,组织消防大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需配齐充足的消防车。此外,供电部门也要派出抢险队伍,负责检查现场的电力线路和电力设施,消除现场爆炸隐患。组长由县公安局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县供电支公司经理担任。

    (8)行动突击组。负责武力攻击施爆恐怖分子,解救被劫持人质。视案件需要,组织武装警察开展武力攻击,需配备足够的运兵车、运兵指挥车。防暴枪、催泪弹、狙击**及其它必备的杀伤性武器。组长由武警中队负责人担任。

    (9)通信保障组。负责保障处置恐怖事件时的通讯联络畅通。由县网通、联通、铁通、移动、电信等通信部门配合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网监中队快速布建现场通讯网络,根据需要出动足够的通讯联络人员,并由各通信部门配备通信指挥车辆。组长由县公安局分管治安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各通信公司的负责人担任。

    (10)攻心谈判组。由公安局派出谈判人员,负责与恐怖分子建立通话、谈判渠道,通过攻心谈判,力争劝降恐怖分子,安全解救人质,最大限度地将恐怖事件危害降到最低。组长由县公安局政委担任。

    (11)侦查破案组。负责现场技术勘察,搜集固定证据,开展调查访问工作,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破获案件。由公安局刑警大队、刑事技术室民警组成,同时配备充足的交通车辆。组长由县公安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担任。

    四、力量调动和先期处置

    (一)第一时间到达事件现场的力量

    1、县反恐怖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领导及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

    2、公安机关处置恐怖暴力事件的应急队伍。包括警戒、搜排爆和交通管制等方面的队伍;

    3、消防部门灭火救援队伍;

    4、环保、卫生、质监、科技、农业、武警、消防处置生物化学恐怖袭击队伍;

    5、环保及从事核与辐射单位的队伍;

    6、医疗救护队伍;

    7、电力和通信部门抢险队伍;

    8、救灾增援队伍。

    (二)先期处置

    1、公安机关应急力量出动。恐怖暴力犯罪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先期赶赴现场,执行封锁现场、维护秩序、疏散人群和抢救伤员等紧急任务,随即处置恐怖事件的应急队伍同时出动。

    2、县领导赶赴现场。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要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县委、县政府。接到报告后,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反恐怖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有关成员单位领导要迅速赶赴事发地,组建现场指挥部。

    3、抢险救灾队伍赶赴现场。现场指挥部判明情况后,立即启动反恐怖应急机制,调动有关单位应急力量赶赴现场。各方面队伍的调动由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负责落实;有条件的也可由现场指挥部直接调动。

    到达现场的各支队伍负责人要立即赶到现场指挥部接受任务,确定联络方式,组织好本部门的抢救队伍,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并视情况调动本部门力量增援。

    五、处置恐怖事件的具体措施

    根据恐怖性犯罪事件的具体情况,在总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下,参加处置工作的各支队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

    (一)对爆炸、纵火恐怖事件的处置措施

    1、封锁现场,疏散人群,维护秩序。主要由公安、武警中队负责。具体任务是:

    (1)在适当区域设置警戒线,封锁现场,实行交通管制,防止无关人员进入,控制现场事态。

    (2)对现场及周围地区实施无线电频率干扰,防止恐怖分子遥控引爆其它炸弹。

    (3)紧急疏散事发现场人群。

    ①对正在召开会议或举办活动的场馆内公安民警要迅速将疏散口打开,并设专人把守;执勤人员要迅速保护首长、外宾等重要人员利用专用疏散通道撤离场馆,离开现场;要千方百计稳定场馆内群众的情绪,维护撤离秩序;要采取坚决措施,保证疏散通道畅通,防止挤、压、踩、攀越等混乱局面发生。

    ②没有公安人员执勤的群众活动场馆,第一时间到达的公安民警尽最大努力疏散人群,使受到恐怖灾害威胁的群众迅速离开现场;到达现场消防的消防官兵要充分发挥专业救援装备的优势,运用专业救援技能,能进入场馆内部的,要抓住战机,果断进入场馆内部,尽最大可能疏散和保护群众在最短时间内撤出灾害现场,脱离危险。

    ③场馆外值勤的民警要通过喊话、指引等措施,合理引导群众有序撤离。

    (4)开辟紧急救援通道。交管部门要迅速对事发地周围实行交通管制。一方面合理疏导撤离的人员和车辆离开现场,另一方面开辟紧急救援通道,确保救援力量能够及时、顺利地进入救灾现场,避免疏散人群挤占救援通道,影响救援工作的进行。

    (5)进行现场勘查。公安局刑警技术部门的民警在各项救援工作正常开展的同时,要把握战机,尽可能地采取措施保护中心现场,或在现场抢险救灾局势稳定后,迅速进入中心现场进行现场勘查。

    2、救治伤员。主要由县医疗卫生部门负责,公安、武警等积极配合。

    恐怖事件发生后,处置恐怖事件指挥部根据人员伤亡数量等情况,调集救护队赶赴现场,组织现场其他方面的力量协助医疗救护队伍开展营救工作。

    3、抢险救灾。主要由建设、供电、武警和公安部门负责。

    对爆炸现场,公安机关在现场根据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应急搜排爆,排除爆炸隐患。对火灾现场,消防部门要迅速扑灭火情。对爆炸和火灾现场,建设部门要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特点,利用吊车、铲车及破拆工具等专业设备,对建筑物进行加固和破拆,排除险情。武警战士要利用合适工具,采取适当方法,千方百计将被埋压的群众抢救出来。供电部门要迅速检查现场的电力线路、电力设施,消除电力隐患。其它有关部门根据现场情况,也要组织足够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各部门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要把营救群众的生命作为首要任务,并注意自身的保护,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

    (二)对劫持人质恐怖事件的处置措施

    对群众活动场所发生的劫持人质恐怖事件,处置工作主要由公安、武警负责,医疗卫生、电信等有关部门配合。

    1、第一时间内到达的公安民警要迅速封锁现场,设立警戒圈,控制局势。

    2、组织力量疏散人群,使未受到恐怖分子控制的人员全部离开现场,孤立和隔断恐怖分子劫持人质的中心现场。

    3、交管部门要在现场周围实行交通管制,开辟紧急通道,确保救援人员和车辆畅通无阻。

    4、公安机关、武警中队等所有反恐人员要迅速赶赴现场,占据有利地形,控制事态,迅速做好抓捕人犯和解救人质的准备工作。

    5、卫生部门迅速组织医疗救护人员,车辆携带药品、器械等赶赴现场,准备救治伤员;消防、供电、供水、通信等部门也要组织专业人员携带专业设备器材赶赴现场,应付突发事件,配合解救行动。

    6、解救人质行动的组织实施

    (1)成立解救人质行动指挥组。由现场指挥部临场决策,确定公安机关或武警中队一名领导为解救行动指挥,组成由熟悉或了解现场情况的有关方面人员参加的行动指挥组。解救行动在现场指挥部领导下,由指挥组具体组织实施。

    (2)判明情况,制定对策。行动指挥组通过与恐怖分子对话、技术侦察等多种方法和手段,最大限度地收集恐怖分子情况、被劫持人质安全情况等现场信息,判明情况后,迅速制定解救行动方案。

    (3)组建专门的工作组,实施解救。

    ①攻心谈判组。吸收有关专家和对恐怖分子有影响力的人员参加,因地制宜建立通话、谈判渠道。一是实施政策攻心,摧毁其心理防线,迫其缴械投降;二是离间恐怖分子团伙成员,孤立首犯,瓦解斗志,创造行动机会;三是通过对话谈判,了解恐怖分子本人或团伙成员内部情况;四是讨价还价,为最终解决问题争取宝贵时间。

    ②行动攻击组。在一切努力均告失败或人质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时实施。一是在现场周围秘密布建狙击手,寻机击伤或击毙恐怖分子,解救人质;二是使用麻醉制剂、爆震弹、催泪瓦斯等非杀伤性武器,使恐怖分子减弱或丧失抵抗能力后进行捕获,解救人质;三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空中、地面和地下立体进攻突击方案并择机实施,制服恐怖分子,解救人质。

    ③医疗救护组。主要是对被救的受伤人质、参加营救的受伤人员、被捕获的受伤的恐怖分子进行紧急救治。

    ④行动保障组。一是负责临场组建解救人质行动组的专用通信网络;二是解决营救行动的物质需要。

    (三)县党政领导、外宾等重要人物被恐怖分子劫持后应采取的特别措施

    1、处置原则。以保证领导和外宾生命安全为最高原则,必要时做出妥协以营救人质。

    2、总指挥部顶格设置。根据被劫持人员的具体情况,在现场顶格设置总指挥部,由县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不再另设现场指挥部。

    3、紧急上报。凡是发生县党政领导、外宾等重要人物被恐怖分子劫持的事件,要迅速将情况向上级报告。外宾被恐怖分子劫持的,根据具体情况,由处置恐怖事件总指挥部决定上报的范围。

    4、隐瞒身份,伺机而动。党政领导遭劫持后,非特殊情况不得暴露身份,应混同于普通群众中等待获救时机。总指挥部要迅速通过谈判,争取营救机会。

    5、向敌假意“妥协”或替换人质。党政领导身份已暴露时,要有条件地满足或假意满足恐怖分子的要求,诱使其首先释放被劫持的党政领导、外宾等重要人物;也可采取替换人质的方法,告知恐怖分子,只有被劫持人员出来亲自运作才能实现其要求,可用具备自身防护能力和制服技能的人员以恐怖分子容易接受的身份替换被劫持的党政领导、外宾等重要人物。通过这些方法以掌握营救工作的相对主动。

    6、随时做好突击准备。为防止随时可能发生的恐怖分子极端行为,在策划、组织其他解救工作的同时,必须首先做好强行攻击的准备。一旦解救工作中出现人质生命遭到侵害时,反恐人员要不惜代价,强行攻击,尽最大可能解救人质,制服罪犯。强行攻击的命令必须在人质生命遭到现实侵害的紧急情况下,由现场最高指挥下达。强行攻击要最大可能地避免其他被劫持人员的伤亡。

    (四)对生物化学恐怖袭击事件的处置措施

    1、视情况对相关地区实行现场管制、交通管制,必要时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戒严,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对管制戒严地区,要采取妥善措施,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2、迅速组织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公安机关要与各相关部门依照部门分工,立即组织力量开展抢救伤员,疏散人群,安置群众,封锁和隔离相关区域,控制、排除水、电、气泄漏、建筑物坍塌、爆炸装置、核辐射、疫情、毒情扩散等各种情况。

    3、全力维护事发地的社会稳定。应组织足够警力,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大社会面控制力度,严格出入境管理与控制,严密防范和打击趁机抢劫、盗窃、制造恐怖气氛、制造骚乱等犯罪活动,严防恐怖分子发生新一轮或连环式的恐怖袭击。

    4、缜密侦查,严惩恐怖分子。组织力量,立即对恐怖袭击事件开展侦查和调查工作,严厉惩处制造事件的恐怖分子。

    (五)对核和辐射恐怖袭击事件的应急处置

    1、信息报告与通报

    (1)建立健全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信息报告系统。一旦发生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要及时通过“110”电话向县环保局或县应急办报告,也可通过其他方式,向县政府或其他有关机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类型,事发时间、地点,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伤亡情况、造成危害程度及危害隐患、转化趋势、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

    (2)县环保局、县应急办、县政府或其他有关机构在接到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报警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处置准备。同时迅速汇总和掌握相关事件信息。

    (3)县环保局要与本县、毗邻县市有关部门单位建立信息通报、协调机制,及时整合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有关信息,实现实时共享。

    2、先期处置

    (1)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有关负责单位要首先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预案,采取相关措施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趋势与处置情况。

    (2)县环保局要会同市应急办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措施,对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实施先期处置,并上报现场动态信息。

    (3)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权限,启动相关应急处置规程,控制事态发展并向上级报告。

    3、分级响应

    我县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

    (1)Ⅰ级、Ⅱ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县政府视情况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调动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及时赶到事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全力以赴,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由应急处置指挥部及时将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及处置情况报告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和市政府。必要时请求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给予支援。

    (2)Ⅲ级、Ⅳ级响应

    发生较大和一般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由县环保局、县应急办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决定响应等级,启动Ⅲ级、Ⅳ级响应。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组织开展事件调查,进行事件评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有关单位要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告市政府。

    (3)响应等级调整

    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的实际级别与响应等级密切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可直接提高相应等级。当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响应等级视情况相应提高。

    (4)外省市发生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影响我县的响应

    外省市发生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可能影响我县的,县环保局要会同县应急办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应急监测,密切监控我县环境的受污染情况,组织专家分析事故发展趋势,有关监测结果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必要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和相关应急处置建议。

    (5)人员防护

    ①县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所受的外照射和内照射剂量,并搞好剂量监测。

    ②发生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并危及公众安全时,相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政府要按照各自职责,搞好公众安全防护,确保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对公众的影响程度降到最低。

    (6)应急结束

    ①特别重大、重大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县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县环保局组织专家紧张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件已得到控制,报告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较大、一般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由市环保局、市应急办会同事发地区县政府决定和公布。

    ②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有关单位要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市环保局和市应急办,经市环保局和市应急办汇总后,及时上报市政府有关部门。

    (六)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恐怖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要加强社会面以及要害部位、重要单位的控制和保卫,防止不法分子乘机捣乱,扰乱社会治安,确保全县治安大局的稳定。

    (七)统一报道口径

    宣传部门要本着“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提高公众防范意识,有利于提升寿阳对外形象”的原则,在总指挥部领导下,组成恐怖事件处置新闻办公室,拟定对外报道口径,组织、协调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公众报道事件真相,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教育,正确引导舆论。同时要通过对公众的宣传教育,表明政府立场和决心,稳定人心;动员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尽快消除恐怖袭击造成的心理恐慌,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在恐怖犯罪活动侦破后,应及时报道,对流言诽言要进行辟谣。宣传报道活动和新闻稿件必须经总指挥部审核批准。

    (八)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恐怖事件中心现场处置工作结束后,在总指挥部组织协调下,一是要采取措施,消除恐怖事件的消极影响,稳定受害群众情绪,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二是对恐怖事件进行侦破,查清恐怖事件内幕,缉捕在逃恐怖分子;三是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加强反恐怖工作,提高反恐怖能力。

    六、处置恐怖暴力袭击事件的战备

    (一)制订预案,加强演练。县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工作实际,分别制定具体的处置预案。各部门根据预案要求,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并根据自身工作实际,不断进行多种形式的演练。县反恐怖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适时组织总体演练,确保处置预案切实可行、有效。

    (二)加强应急通信装备。县公安局网监通中队要制定战时应用的通信网络方案,确保在各种复杂条件下反恐怖处置指挥系统的通信联络畅通。通信网络以无线对讲为主。主要设备要有通信指挥车、有线通信系统、无线通信系统和相当数量的无线对讲通信终端。同时要组建通信应急专业队伍,具体负责恐怖事件现场通信网络系统的布建和维护。

    县通信部门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完成应急通信网络系统的建设;县反恐怖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要明确专人做好协调工作。

    恐怖事件发生后,县应急通信专业队伍要出动应急通信指挥车、携带足够的通信器材,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快速布建现场通信网络。根据预案要求,加强所有参战部门指挥人员熟练使用通信手段的培训和训练。

    (三)广播设备准备。广电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配备一套能够覆盖一定区域的广播设备,而且要有机动能力。一旦发生恐怖事件,能够迅速在现场形成广播覆盖。

    (四)处置恐怖暴力袭击事件的其他基础工作

    1、处置恐怖暴力袭击事件专门队伍的建设。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明确一支处置恐怖暴力袭击事件的专门队伍,并对专门队伍经常进行训练和培训,提高反恐怖暴力袭击专业技能。特别要加强对反恐怖力量、搜排爆人员、谈判专家、通信专业人员等处置恐怖暴力袭击事件特殊专业人才和队伍的培训。县要抽调50名森林灭火队员为机动防暴力量,并由公安机关派员不断进行培训。

    2、处置恐怖袭击事件物质基础建设。各部门要加强反恐怖专业物资、设备、器材、药品、交通工具和设施的建设和准备,确保处置恐怖事件的需要。

    (五)加强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各类大型活动的组织单位和部门,都要立足于防范,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公安机关要加强反恐怖情报信息工作,努力获取深层次、预警性的情报,及早采取措施,力争把恐怖袭击事件解决在萌芽状态。

    七、制定、修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公安局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由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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